哪些排污口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中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或者符合十种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日均外排废水量大于等于100立方米的;
(二)向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区等水功能区河湖直接排放废水的;
(三)位于地表型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废水直排环境的;
(四)沿海各市直排海工业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
(五)污染物直排海及排入入海河流的涉氮重点行业企业;
(六)排气筒高度大于等于45米或者当量内径大于等于1米的;
(七)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或者排气量相当于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的工业窑炉或者各类焚烧炉;
(八)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
(九)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0.5千克/小时或者排气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的固定排放源;
(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根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公开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口包括:
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放标准以及国家、省发布的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方案、推进意见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主要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按照前两项筛选后,仍难以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可以在专家论证基础上,通过“一厂一策”方式,制定排放口自动监测安装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应当不低于该项污染物全部有组织年排放量的80%;无组织排放废气应通过收集改为有组织排放,小排气筒密集的区域或者工序应当建设统一的收集处理措施通过一个排气筒排放,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