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开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用来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
划重点:
① 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② 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③ 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防治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按照《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8〕6号)规定执行。
④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水污染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包括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奖励、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等,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良好水体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办法明确,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省份可以申请防治资金奖励;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防治资金主要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任务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个数、良好湖泊保护个数、地下水污染防治任务量为因素分配,分配权重分别为30%、30%、20%、20%。
而关于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来重点看一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
预算下达、资金拨付——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具体要求和报送期限等。
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当年难以清算的,可以下年清算。确需实行分期下达预算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预算使用——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对于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前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的,待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后,允许其将有关资金用于归垫,同时将资金归垫情况上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的执行管理,逐步做到动态监控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下达和使用情况。
结转结余资金处理——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